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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行为该如何维权
作者:不详 来源于:上海驾校联盟 发布时间:2007-11-4 20:39:19 |
尽管道路交通条件不断改善,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上升、城市道路拥堵等问题也日趋严重。作为现代社会中的一个“交通人”,我们应当学会正确应对在交通行为中生发的各种法律问题—— 曾超速行驶 不让增加准驾车型? 市民黄先生询问:我已是个十多年的老驾驶了。由于性子比较急,已经有好几次超速行驶被警察处罚。前一阵子,我去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的准驾车型,被公安机关告知因为以往已有多次超速行驶的记录,不得增加中型客车的准驾。不知公安机关的答复是否合法? 毛勤勇律师:根据公安部第91号令,即《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如果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增加准驾车型之前最近的连续三个记分周期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行为的,不得申请增加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准驾车型。如果你的超速行为符合这一状况的,就不能申请增加中型客车的准驾。 交通事故发生后 出具认定有时限? 市民李女士询问:我所开的私家车在两个月前撞了一个突然横穿道路的骑自行车的人。目前受伤者还在住院治疗。我要求公安机关尽快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到现在我还没有拿到认定书。请问公安机关出具事故认定书该是多少时间? 周宝生律师:李女士所述的情况,主要看是否需要做车辆及其他检验或鉴定,如需要进行这种鉴定的,则应在鉴定结论确定后再由公安机关制作事故认定书。 交通事故伤害 该向哪里起诉 市民孙先生询问:我妻子于今年二月在高新区被一辆上海卡车撞伤,现通过鉴定被认定为七级伤残。公安机关认定我妻子负次责,对方负主责。在多次与肇事司机协商后,都没有达成赔偿协议。在这种情况下,我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毛勤勇律师: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侵权行为导致损害的案件,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为此,你可以选择在事故发生地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肇事司机住所地或车辆所有者所在地的上海法院起诉。当然,在选择受诉法院时,你可以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利弊。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 丧葬费应如何赔付 市民张先生询问:我父亲在公路上骑自行车,被一辆农用车撞击,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对于丧葬费部分,我已实际花费了五万多元,可在与对方协商过程中,对方只肯赔一万多元。如果双方仍然协商不成,法院会支持哪一方观点? 周宝生律师:对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致人死亡的丧葬费赔付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采用的是相对定额的计算方式,即丧葬费应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的总额进行计算。而今年江苏省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1979元,故在足额进行丧葬费的赔偿时,的确应为11874元。同时,在进行赔付金额计算时,还要考虑各方在交通事故中所应承担责任的比例。 预付超过应赔偿额 是否可要回 市民匡小姐问:去年我公司一辆大客车在送职工去机场的回程中,与一逆向行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驾驶人重伤。当时我公司即为其垫付了医疗费六万多元。在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骑摩托车的人是无照且醉酒驾驶,认定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现在我公司是否可以要回垫付的钱款? 毛勤勇律师:完全可以。在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限额的部分,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上下班交通受伤 工伤如何认定 市民姜女士询问:我厂两位职工,分别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一起被认定为工伤、另一起则没有认定为工伤。被认定工伤的是一职工乘坐公交车时因车辆急刹车而致腿部骨折;未被认定工伤的是职工骑自行车与另一自行车相撞也同样是腿部骨折。为什么在工伤的认定上会有不同的结果? 周宝生律师: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构成工伤的范围限定在机动车事故,因此在自行车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就不在工伤的范围。 交通事故后 公安要求付押金? 市民张先生询问:上个月我驾驶的私家车在穿越非机动车道时,将一女青年的脚背压伤。报110后,警察将我的两证暂扣,让我第二天去处理。次日,我去事故组处理时,警察让我先交1万元的押金,否则就不能拿回两证。请问警察的做法是否有依据? 毛勤勇律师:应当说警察的这一做法是没有合法的依据的,特别是以支付押金作为发还驾驶证、行驶证的先决条件,则更是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所谓押金的问题上,只有机动车登记人或实际支配人自愿预交损害赔偿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可以代为保管。 儿子受伤父母护理 父母的误工怎样赔 市民何女士询问:我儿子在与同学一同外出游玩时,被一辆摩托车撞伤。为此我和孩子他爸都只能请假护理儿子。对于我和孩子他爸请假护理期间的误工损失该如何向肇事人索赔? 周宝生律师:你所主张的护理误工的损失,是可以向交通事故的责任人进行索赔的。但要明确,护理人员原则上仅一人,只有在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才可以按这一明确的意见确定需要护理的人数。护理人员如果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此你应该提供减少收入的相关证明,最好是提供税务机关的纳税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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